宅基地使用权是作为本村集体经所享有的一项福利,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施的是一户一宅原则,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。在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新政策下,多出的宅基地予以回收,存在特殊情况的不予回收。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,一户多宅中多出的宅基地是不予回收的,是属于合法的情形。
第一,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标准面积的一户多宅。
一户农民在本村有多处宅基地,但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规定的宅基地的标准面积,这属于合法的情形。
第二,因继承产生的一户多宅。
因为继承出现的一户多宅,是属于合法的情形。当然宅基地不能继承,地上的房屋可继承。
第三,因合法买卖产生的一户多宅。
在本存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的宅基地买卖是允许的,在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后,就属于合法的情形。
第四,因分户产生的一户多宅。
一户多宅符合分户条件的,属于合法的情形。
第五, 因户籍衔接问题产生的一户多宅。
基于户籍衔接问题导致农民无法分户,所产生的一户多宅,属于合法的情形。
第六,未分户而另行建房但符合规划的一户多宅。
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,未进行分户就另行建房的,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,经本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,可按规定补办相关用地手续,这属于合法的情形。
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下,以上六种一户多宅的情况,是合法的情形。毕竟一户一宅的出发点并不是单纯地回收房屋,而是维护绝大多数农民的住房利益,保障绝大多数农民的基本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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